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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例小故事?

230 2024-12-29 06:50 admin

一、知识产权案例小故事?

一家餐馆因使用了一款知名品牌的酱料而被告上法庭,因为该品牌的酱料是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

虽然餐馆主人声称并不知道该品牌是受保护的,但法院仍判定其侵犯了知识产权,并要求餐馆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也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遭受法律制裁。

二、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8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一个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8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概述?

在讲电商知识产权前,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最近大家都应该有关注中美贸易战,贸易战中核心一条就是知识产权。那么我们看看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版权(著作权)是指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工业产权则是指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在内的权利人享有的独占性权利。简单点说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商标,专利,版权等,都是属于知识产权。电商相信大家都是非常熟悉了,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等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我们都称为电商。接下来我会不定期教你如何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让自己的产品在电商红海中脱颖而出。

四、知识产权维护保护成功的案例?

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四、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五、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急?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等)针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等)的QQ软件专门开发了“360扣扣保镖”软件,在相关网站上宣传扣扣保镖软件全面保护QQ软件用户安全,并提供下载。2017年8月,腾讯公司等以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针对腾讯公司等的经营,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奇虎公司等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奇虎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本案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

【案情摘要】

2017年11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等)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指控腾讯公司滥用该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和捆绑销售,请求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远远超出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腾讯公司在该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该院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奇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利用经济分析方法重新界定了本案相关市场范围,通过考察被诉垄断行为的实际或者可能的竞争效果,认为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腾讯公司等实施了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和搭售行为。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

六、电子商务案例分析什么是技术?

电子商万力分析采用的是案例。电信分析法

七、百果园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百果园是一家成立于 2001 年的水果零售企业,以下是对百果园电子商务案例的分析:

1. 电商渠道建设:百果园在多个电商平台上开设了官方旗舰店,如天猫、京东、拼多多等。此外,百果园还推出了自己的电商平台“百果园+”,提供线上下单、线下自提或配送等服务。

2. 产品与服务:百果园的电商平台提供了丰富的水果产品,包括进口水果、应季水果、特色水果等。同时,百果园还提供专业的水果挑选、清洗、切割等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

3. 营销策略:百果园通过多种营销策略来吸引消费者,如限时折扣、满减优惠、礼品赠送等。此外,百果园还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推广,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用户黏性。

4. 物流配送:百果园建立了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快速、准确的配送服务。同时,百果园还推出了“一小时达”、“半日达”等服务,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

5. 客户服务:百果园重视客户服务,提供专业的客服团队和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

总的来说,百果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实现了线上线下的融合发展,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和用户黏性,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购物体验。同时,百果园还通过不断创新和改进,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八、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存在十大经典案例,包括但不限于:1.苹果公司与三星电子的专利侵权案;2.华为公司与美国高通公司的专利纠纷案;3.微软公司与中兴通讯的专利权利案;4.摩根士丹利被控非法转移商业秘密案;5.谷歌公司被控侵犯Oracle公司的专利案;6.小米公司与山寨机制造商的侵权诉讼案;7.亚马逊公司被控侵犯卖家知识产权案;8.苹果公司因App Store上的侵权应用被控侵权案;9.微软公司因侵犯i4i公司专利被判赔偿案;10.优酷土豆因侵犯爱奇艺公司的版权被立案。 这些案例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难度,也提示企业要重视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九、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 如何正确分析电子商务案例

引言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现代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电子商务案例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正确的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趋势,学习成功经验,避免失败陷阱。本文将介绍如何正确分析电子商务案例,希望可以给您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选择合适的电子商务案例

在进行电子商务案例分析之前,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案例。可以从不同行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中选择,优先选择那些与您所处行业相关或者您感兴趣的案例。比如跨境电商、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不同类型的案例都可以作为分析对象。

收集案例信息

在进行案例分析时,需要收集尽可能全面的信息。可以从企业官方网站、年度报告、新闻报道、行业分析报告等多个渠道进行信息收集。重点关注企业的发展历程、商业模式、营销策略、用户体验、盈利模式、竞争优势等方面的信息。

分析关键成功因素

在进行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时,需要重点分析案例中的关键成功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定位是否准确、商业模式是否创新、营销策略是否有效、用户体验是否优秀、供应链管理是否高效、品牌推广是否成功等。分析这些因素能帮助我们总结成功经验,为自身业务发展提供借鉴。

识别潜在风险与挑战

除了成功因素,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还需要识别潜在的风险与挑战。电子商务行业竞争激烈,市场变化快速,技术更新换代迅速,这些都可能带来挑战与风险。比如:市场份额下滑、用户流失、渠道沟通失效、政策法规风险等。识别这些风险与挑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防范风险,做好准备。

总结经验与启示

通过深入分析电子商务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许多宝贵的经验与启示。这些经验可能来源于成功案例的经验教训,也可能来自失败案例的反面教材。总之,这些经验可以为我们未来的决策和实践提供宝贵的参考。

结语

通过正确的电子商务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轨迹,吸取成功经验,避免失败风险。希望本文介绍的分析方法可以为您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学习和实践提供一些帮助。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十、案例分析-企业知识产权?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知产视野】

作者:北京维诗周硕、杨安进

原文标题:《案例评析︱客户名单信息能直接算商业秘密吗?客户名单的信息深度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评析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刚、张红星、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企业实务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客户名单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企业积累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客户信息,必然会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获取这些信息的企业,可以越过开拓市场的初始期,迅速打开同类产品的销路,获得相应的市场利益。那么,企业所掌握的客户名单在满足什么条件之后可以被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呢?

本文通过评析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刚、张红星、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来回答上述问题。

法院审判要旨

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除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所构成外,还应当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案件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本案例被评为2020年最高法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1.王成刚于1996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董事、销售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裁,2012年至2016年人华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红星于2001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技术部经理、技术服务部经理;刘芳于2010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销售服务部经理。华阳公司与上述三人签订保密协议,保密范围包括与客户业务、产品、服务有关商业秘密。

2.被告之一王成刚于2015年10月底创立麦达可尔公司,被告张红星、刘芳分别于2016年、2015年入职麦达可尔公司。

3.华阳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麦达可尔等侵犯原告商业秘密,主张的秘密点为:与43家客户交易中所掌握的客户名称、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址。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客户名单中虽然部分客户的名称、电话、地址等信息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得知,但是客户名称、电话、地址与交易内容等深度信息结合所形成的信息集合,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且原告采取合理保护措施,涉案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被告王成刚等违法约定保密义务,允许麦达可尔公司使用掌握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各被告停止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连带赔偿华阳公司60万元。

4.麦达可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华阳公司主张的43家客户信息不仅包含了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一般信息,还包含了联系方式、订单日期、商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等区别于公开渠道的深度信息。且华阳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客户信息具有现实或者潜在商业价值,属于商业秘密,被告存在接触客户名单机会,违反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允许麦克达尔公司使用商业秘密,利用“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方法,认定共同实施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维持一审判决。

5.麦达可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阳公司主张客户名单系关于订单信息、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等信息的一般性罗列,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以及区别于交易记录等其他内容,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华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华阳公司主张的包含订单日期、商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等信息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如果不构成,客户名单到底需要包含哪些深度信息才算商业秘密?

法院观点

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观点

首先,华阳公司主张的xxx厨卫用具厂等43家与华阳公司有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的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址。这些信息既有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又有交易产品、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深度信息。虽然部分客户的名称、电话、地、地址等信息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得知是客户名称、电话、地、地址与交易内容等深度信息结合所形成的信息集合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其次,华阳公司对上述信息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具体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及使用需输入登录用户名及密码方可进入的ERP系统对上述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上述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华阳公司积累上述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客户信息,必然会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拥有这些信息,尤其是有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信息,可以畅通产品销路,保持稳定的产品销售量,形成同行业的竞争优势。获取这些信息的企业,可以越过开拓市场的初始期,迅速打开同类产品的销路,获得相应的市场利益。

  综上,华阳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华阳公司与xxx厨卫用具厂等43家客户交易中所掌握的客户名称、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址,构成商业秘密。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观点

首先,从客户名单的内容上,华阳公司主张的43家客户信息不仅包含了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一般信息,还包含了联系方式、订单日期、商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成交单价等区别于公开渠道信息的深度信息;其次,从客户名单的客户数量上,华阳公司主张的包括xxx厨卫用具厂等43家客户,符合客户众多的特点;第三,从客户名单中与客户交易的情况看,上述43家客户在2014-2015年期间与华阳公司的交易次数均在5次以上,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因此,华阳公司主张的43家客户信息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具有秘密性的特征。

华阳公司对43家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华阳公司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议,43家客户信息均存储于华阳公司ERP系统中,公司员工需要使用用户名及密码才能登陆ERP系统。王成刚作为华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张红星、刘芳与华阳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应当认定华阳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

43家客户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华阳公司带来竞争优势,故上述客户名单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观点

本案中,根据麦达可尔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前述43家客户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得到。根据华阳公司提供的43家被侵权客户名单(2012-2015),客户名单主要内容为: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单位(桶或个),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联系人,电话,地址。根据该客户名单,该表格为特定时间段内华阳公司与某客户的交易记录及联系人。本院认为,首先,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相关需方信息容易获得,且相关行业从业者根据其劳动技能容易知悉;其次,关于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等信息均为一般性罗列,并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在没有涵盖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需方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专业律师评析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负责知识产权前沿复杂法律问题研究的任文佑、杨安进认为:

一、对企业管理客户名单的启示

客户名单是企业竞争力一部分,对于企业开拓市场有着重要意义。实践中,伴随着员工离职引发的客户名单争议屡见不鲜。企业如果希望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其经营的客户名单,除了采取保密措施之外,还需要提高客户名单的管理水平。

以往,企业的客户名单可能只是一般性包含客户的订购信息,例如: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联系人,电话,地址等。随着本案的落地,企业如果希望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客户名单,还需要整理出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这要求企业不能仅仅汇总一般性交易信息,还需要对交易信息作出研究分析,真正为客户名单开发管理付出智力成本。否则,企业很可能在未来商业秘密纠纷中处于不利境地。

二、对于离职员工的启示

在市场经济时代,员工自由选择工作单位即是实现其个人价值的重要方式,也是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重要形式。许多销售部门员工离职之后,不可避免地会继承与先前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并且将这份关系带到新的岗位。对于离职员工而言,在利用先前客户信息时候,要尽量避免将客户独特的交易喜好、交易意向等信息原封不动告知新企业,否则就可能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要尽量在新的交易环境下通过发挥个人积累的营销知识和技能重新开发客户信息,赢得客户信任。

三、本案判决的社会意义

如何平衡商业秘密权利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难题。在客户名单保护中,如果不加区别将所有客户信息全部纳入商业秘密权利范围就有可能妨碍员工自由流动,也不利于督促企业改进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如果保护范围过窄,则可能导致企业之间陷入丛林法则,丧失独立开发客户名单的积极性。一、二审法院仅从秘密性角度理解客户名单保护范围,将订单数量等一般性信息纳入保护范围,忽略了客户名单背后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则对客户名单保护提出更高要求,督促企业对客户名单开发作出更多智力贡献,不仅是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属性的回应,也是努力区分员工个人积累知识技能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今后类似案件处理提供良好启迪。

评析人简介

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律师(yanganjin@wisweals.com

任文佑,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实习生(renwenyou@wisweals.com

联系电话:010-68118098

相关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十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相关案例

案例1: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俊超、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6)豫民终347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是简单的客户名称,还应包含名单以外影响交易的深度信息。权利人与客户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发货清单、汇款凭证、要货通知单、包裹票据等,包含了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价格承受能力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构成了经营信息的秘密点,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后,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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